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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6 第一次 控美案 2006年

林志昇上訴美國巡迴法院全文

林志昇於2008年5月5日,以案號Case No. 08-5078號,向美國華盛頓特區哥倫比亞巡迴上訴法庭在期限內正式提出上訴文件。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盛頓聯邦地院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對本案「Civil Action No.06-1825(RMC)」提出觀點,法官以事渋「政治問題」,無「法」可以審理,因為發行「國民護照」與「主權」有關,(台灣是美國占領區,應該發行旅行證件)是美國國會或總統才可以解決的「政治問題」。所以,團隊上訴理由有十點:

  1. 上訴人是否提出「政治問題」,而令地方法院無法審理?是否百分百牽渋「政治問題」而不能談論?實際上,上訴人提出行政程序法、移民與歸化法、和宣示判決法,証明上訴人是有權利提出訴訟。
  2. 上訴人是依照美國法律跟美國憲法所規定之權力提訴,而地方法院錯誤而拒絕審理。
  3. 地方法院認為上訴人提出「政治問題」,而不願意解釋舊金山和平條約,是錯誤的決定。
  4. 因為認為是「政治問題」,所以不願意審理。美國是舊金山和約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而這個身份,從條約生效到今日,沒有改變過。
  5. 依據舊金山和約,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代理關係,為「佔領與管理」台灣,而地院沒有進一步探討,法律上有何結果?會產生哪種效果?一九五五年兩邊防禦條約、1979年「台灣關係法」或其他法律都沒有改變過舊金山和約賦予台灣之地位,所以法院不審理是否有錯誤?
  6. 六、 上訴人只要求,在美國法律、舊金山和約和行政部門相關發言內容之內判決,上訴人沒有逾越。不需要行政部門進一步用政治上的指示,地方法院不審理是否有錯誤?
  7. 舊金山和約裡,基本上,美國對台灣「事實主權」在「法律上」已經非常明確(按:台灣「法理主權」現今已經知道是屬日本天皇),地方法院不肯探討是否錯誤?
  8. 地方法院有嚴重錯誤,上訴人所言「主權」是按照法理,包含美國法律、國際法,所認定「主權」定義。
  9. 上訴人永久效忠對象是美國,法理上是國民非公民,在台灣出生時,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地院應該審理。
  10. 地院「駁回」本案,是認為本案全盤渋及「政治問題」,是另個錯誤。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 昇
2008/05/10 初稿
2014/02/13 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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