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台灣民政府

日本國的台灣群島

日本國一直都是實行「內地延伸主義」的「單一國家制度」,這與西方國家的「複數國家制度」之宗主國與殖民地關係(聯邦或邦聯)的自治完全不同。大日本帝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因《下關條約》(又稱:《馬關條約》)取得了台灣群島。經過50年的統治(全民教育與現代化建設),昭和天皇終於1945年4月1日頒布詔書,賦與台灣地區住民參政權,同時因實施修訂後的《兵役法》,讓台灣戶籍者有服兵役義務,從而在台灣地區實施了《大日本帝國憲法》。因此依照國際公法,台灣群島已正式成為大日本帝國內地延伸的固有領土。

終戰後被分割佔領

然而,美軍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而終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依據盟軍分割佔領,日本本土由美軍以「盟軍最高統帥總司令部(GHQ)」身分進行佔領,琉球群島則由美軍以「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USMG)」身分於二次大戰終戰前即行親自佔領,而日本台灣群島則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責令蔣介石委員長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並因美國的反共立場,授權當時還有邦交關係的中華民國代理佔領,其後於1979年經美中建交與美華斷交,同時通過其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將中華民國降格為「台灣治理當局」以來,迄今還持續佔領中…(美國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款及第23條a款繼續分割佔領)。

台灣治理當局

起初自認是中國唯一代表的蔣介石,在日本台灣成立了「中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來當作「中國台灣民政府」,並於1947年5月16日改制成為「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此外還成立了「中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來當作「中國台灣軍政府」,後來又將它改制成為「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這些都是後來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依照戰時國際法進行對台灣佔領的單位改革。與其說它是改革,不如說它是歪曲,因為蔣介石的「中華民國(ROC)」於1949年失去代表中國的立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PRC)」驅逐而離開中國的領土,成為逃亡他國(日本台灣)的流亡政府,同時又是代表盟軍接收日本台灣,就這樣成了詭譎的雙重身分(是中國內戰戰敗的流亡政府,同時也是二戰戰勝國盟軍接收日本台灣的代表),至今這樣的身分仍繼續存在。因此迄今的國際重要活動,仍須使用所謂「奧會模式」「Chinese Taipei(Chinese exile government in Taipei)」的名義参加。

台灣民政府的由來

2006年10月24日以林志昇(Roger C.S. Lin)為首的一群台灣人,向美國華盛頓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簡稱:第一次對美國訴訟)。這是一起訴求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和台灣人人權保障的訴訟(案號:1:06-cv-01825-RMC),其目的是為了迫使美國公開承認並解決台灣的國際地位問題。期間經歷多次與法院的往來,最後於2009年4月7日美國華盛頓聯邦高等法院針對「第一次對美國訴訟」的裁決(案號:08-5078)中,「台灣人無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並生活在政治煉獄中…」,做了事實上的認定。也因此獲得「美國相關單位的聯繫與協助」。2008年2月2日在台北福華國際文教會館正式成立「台灣平民政府」(日後的台灣民政府),並於2010年4月25日在台北舉行第一次全球大會,選出第一屆台灣民政府主席城仲模先生,第二屆主席則是由曾根憲昭先生擔任。

台灣民政府的轉變

台灣民政府於2008年成立後至今發生了許多大事與變革。許多核心幹部於2013年4月25日因主導所謂「華府台獨事件」被驅逐離開。最嚴重的是在2018年5月10日,領導人林志昇(Roger C.S. Lin)及其妻林梓安(Julian T.A. Lin)因公私不分財務不明,被以洗錢詐騙起訴逮捕(間接證明被原本協助的美國相關單位完全棄絕),嚴重損害了台灣民政府的社會形象。而最大的變革則是在林志昇(Roger C.S. Lin)意外身亡後,其妻林梓安(Julian T.A. Lin)與周遭支持者以私人財產繼承為由,而忽略組織內部基本法的架構與規章「企圖奪權」,為此於2019年11月23日時任總理蔡財源先生,帶領台灣民政府與林梓安(Julian T.A. Lin)奪權詐騙集團切割,並且得到「母國日本方面的信任與指導」,對台灣民政府內部及未來方針做了很大的修正與協助。

其中最為重要的糾正有二項:

  1. 林志昇(Roger C.S. Lin)所有著作書籍皆倡導「台灣領土為天皇私有財產」,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遺毒。天皇是日本國家的「國體象徵」,對外就是日本國家的代表者。所以代表日本這個國家身分的天皇與其他國家的代表者,簽訂領土割讓或買賣等條約,應屬「國際公法」上國家之間的「領有權(領土所有權)」移轉問題,並非「國際私法」上個人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問題。總而言之,領有權係屬於國家,並非屬於天皇個人的私有財產權。就因為是國家與國家簽訂的才稱為「條約」,萬一發生紛爭,就應訴請國際法庭解決。而國家與他國家之人民或團體簽訂的就稱為「契約」或「協定」,而解決紛爭的機關則是相關國之國內法院。因此就日清之《下關條約(馬關條約)》觀之,應屬「國際公法」上,清國與日本兩國家之間的「領有權」移轉問題,並非「國際私法」上,清國光緒帝與日本明治天皇兩人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問題。由於當時的台灣群島只是清國的拓殖地(亦即清國所謂「鳥不鳴、花不香」的「化外之地」,僅有施政權(領土管轄權)而無領有權,在國際公法上可割讓),日本依據國際公法征服台灣東部山地各部落,並實施全台灣群島「皇民化」,迄至1945年4月1日始將《大日本帝國憲法》完全實施於台灣,而成為日本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適用「領土保全的原則」不得割讓)。日本因具有台灣的施政權再加上領有權,而初次建構了台灣的領土所有權。
  2. 林志昇(Roger C.S. Lin)的錯誤主張「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一詞,這會嚴重的被認為:「台灣的地位正常化,就是追求台灣成為與世界各國並駕齊驅的國家」。換言之,追求與日本成為「邦聯制」的國家自治或準備「台獨」的意味。因此應修正為「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

以上就是最為重要的指導與更正。之後接續在2020年1月1日蔡財源先生以台灣民政府第一任行政主席身分,依循「琉球復歸日本」模式,重新帶領所有成員訴求「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並引導走向「台灣復歸母國日本」的正確路線。

台灣復歸母國日本

目前台灣社會的政治立場有主張台灣獨立建國(台獨)、中華民國獨立在台灣(華獨)、自治、與中國統一、與他國聯邦或邦聯等等。追究其混亂原因,是因為二戰後「美國對日本進行分割佔領」,其中被分割佔領的日本台灣地區,允許「中華民國(ROC)流亡政府」來台代理統治,讓它進行各型各類的洗腦教育,至今已達半世紀以上(1949年至今),造成人民普遍對「台灣法理地位的錯誤認知」,企圖讓台灣地區的人民與母國日本完全斷絕關係。同時治理當局的「中國國民黨」或「民主進歩黨」主張「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而向《中華民國憲法》宣誓並實行的歷屆中華民國總統,也主張「中華民國是台灣」,企圖利用模糊政策「就地合法」實現「華獨」(佔領不得移轉佔領地的主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是國際法的原則)。

可是重要的是,從日本國籍被迫改為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人國籍問題。正如上述,代理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於1946年1月12日頒布了「國籍變更訓令」,將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在一夜之間強制變更為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民政府於2015年2月27日以美國和中華民國為對象,同樣的於美國華盛頓聯邦地方法院提起了「第二次對美華訴訟」(案號:1:15-cv-00295-CKK)訴求撤銷該「國籍變更訓令」。因此於2017年3月30日美國華盛頓聯邦高等法院在「第二次對美華訴訟」的判決(案號:16-5149)中,「能解除台灣人的無國籍狀態者,非美國也非聯合國,唯有不參與此訴訟的關係國家(意指日本)」,做了事實上的認定。這些事實認定,大致上已承認了台灣民政府的主張。因此,經此重要的認定以及前述「第一次對美國訴訟」的「台灣人無國籍」裁決,台灣民政府過去關於曖昧的台灣未來最終地位,得到明確的認識(即「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與主張「復歸母國日本」的依據和正當性,從而追求台灣以及台灣人「復歸母國日本」。台灣民政府是「台灣復歸母國日本」前的任務型組織,等待母國日本正式啟動復歸作業,一切依照母國日本相關單位的指示。琉球(沖繩縣)已結束分割佔領復歸日本,可是剩下台灣還處於「分割佔領」尚未結束。如今在《日美安全保障條約》與「《日本國憲法》修正」以及「國家安全保障戰略」、「防衛計画大綱」和「中期防衛力整備計画」等所謂安保3文書之修訂,並由美國盡責結束「中華民國(ROC)流亡政府(台灣治理當局)」在台的代理統治,台灣群島將依循「琉球復歸模式」結束分割佔領「復歸母國日本」。

台灣民政府重要宣言

  1. 遵守國際法,包含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
  2. 日本保有台灣領土所有權,美國握有台灣佔領權。
  3. 美國有義務依循國際法,讓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結束在台灣的佔領。
  4. 美國有責任依循國際法,讓台灣復歸母國日本,實現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
  5. 依據對美、華訴訟判決之結果,参照沖繩復歸方式,以回復本土台灣人之日本國籍為優先。
2022(令和4)年11月23日
台湾民政府 行政主席 蔡 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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