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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告 2013-08-24 20130824 台灣民政府 公告

「台灣(民)政府」華盛頓DC酒會與記者會
會前給本土台灣人的
報告書 (二)

台灣旅行證明書

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其實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在美國總統默認下,得以兼任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以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領日本台灣。

本土台灣人過去從未要求美國國防部,比照美軍在占領照琉球期間,以琉球列島「美國軍政本部或美民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給琉球住民模式,應該以美國軍事政府或台灣群島美國民政府(台灣民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予本土台灣人。中國殖民政權確實是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領日本台灣,本土台灣人並無法期待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會依照代理法原則,以美國軍事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

實際上,依戰爭法原則:

The instituting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country by the commander of a foreign army is incidental to the state of war, and appertains to the law of nations.外國軍隊指揮官,在任何國家設立軍事政府,是隨附於戰爭狀態而從屬於萬國公法。

美國總統應該明瞭,基於「軍事占領不得違反主權」而且「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台灣,根本就是違反代理法及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

基於日本台灣之領土主權並不歸屬美國,本土台灣人不是向「美國地方法院」訴請「美國國務院」核發「美國國民護照」,而應是向」美國軍事法庭」訴請「美國國防部」,比照琉球列島以「美國軍政本部或美國民政府」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予琉球住民之模式,根據「台灣民政府」所核發之「台灣政府身分證」,親自核發具有「身分證明(Certificate of Identity)」功能之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明書予本土台灣人。

台灣民政府 中央決策委員會 中央政治局委員會 中央事務局委員會
聯合公告
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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